SBTi 企业净零标准准则
(Corporate Net-Zero Standard Criteria)
本文档从 SBTi《企业净零标准》中单独提取,专门列出了所有拟由科学碳目标倡议 (SBTi) 验证的净零目标(含近期与远期目标)必须满足的强制性核心准则 (Criteria 1-37) 及建议 (Recommendations)。
免责声明: 本页面为数字化深度解析页面,提炼并翻译了 SBTi Corporate Net-Zero Standard Criteria v1.3.1 (2026年4月发布) 的各项条款细则。
1. 通用准则 (General Criteria)
设定符合 SBTi 净零标准的目标时,企业必须严格界定其组织边界、覆盖的温室气体类别以及相关的碳核算方法。
目标边界与覆盖度 (Target Boundary & Coverage)
- 组织边界 (C1): 目标必须在母公司或集团层面提交,包含所有子公司的排放。不接受子公司独立提交(除非超出了母公司合并报表的边界)。
- 温室气体涵盖 (C2): 必须包含 GHG Protocol 规定的所有 7 种主要温室气体 (CO₂, CH₄, N₂O, HFCs, PFCs, SF₆, NF₃)。
- 范围 1 & 2 覆盖 (C3, C5): 必须涵盖全公司范围 1 和 2 的排放,总体豁免(Exclusions)不得超过 5%。
- 范围 3 覆盖 (C4, C6, C7):
• 近期目标:如果范围3占总排放的40%及以上,则必须覆盖范围3,且至少覆盖 67%。
• 远期目标:必须扩大覆盖范围,涵盖至少 90% 的范围3排放。整个范围3清单的豁免合计不得超过10%(基于清单总额)。 - 方法学有效性 (C8): 必须使用 SBTi 批准的最新工具进行建模,旧版本在更新后仅有 6 个月的过渡期。
排放核算要求 (Emissions Accounting Requirements)
范围 2 核算 (C9)
企业需披露并明确选定基于位置 (Location-based) 或基于市场 (Market-based) 的方法进行基准年计算与后续追踪,且全程必须保持一致。
生物源碳核算 (C11)
使用生物质能源时,必须将生物源 CO₂ 的净排放纳入目标边界(包含直接土地使用变化 LUC 排放),纯移除(Removals)不可用于目标抵扣。
碳信用与避免排放 (C12, C13)
碳信用 (Carbon credits) 和避免的排放 (Avoided emissions) 严禁计入企业近/远期减排目标进度。它们只能作为“价值链外减缓”(BVCM) 或残余排放的最终中和手段。
2. 净零目标制定 (Net-Zero Target Formulation)
SBTi 明确要求企业净零不仅是设定远期目标,必须由近及远、辅以残余排放的中和构成完整框架。
定义与结构 (Definition & Structure)
- 净零排放状态 (C14): (a) 减少范围1、2和3排放至符合1.5°C路径的残余水平;(b) 在目标年通过永久移除并存储碳来中和任何残余排放。
- 目标结构 (C15): 必须同时设定近期目标和远期科学碳目标。如果近期目标直接满足了远期要求,仍需补充声明在后续维持该深度减排水平。
时间框架 (Timeframe)
- 基准年与目标年 (C16, C17): 基准年不得早于 2015 年。近期目标设定在提交后 5-10年(推荐2030年)。远期目标最晚不超过 2050年(电力和海运为 2040年)。
- 迄今进展 (C18): 如果使用过去较早的年份作为基准,从最近报告年到2050年的“前瞻性雄心”仍必须符合 1.5°C 线性减排率要求。
减排雄心 (Ambition)
| 范围/类别 | 近期目标 (Near-Term) | 远期目标 (Long-Term) |
|---|---|---|
| 范围 1 & 2 | C19 必须与 1.5°C 控温目标一致(绝对减排或特定的物理强度趋同SDA)。 | C19 必须与 1.5°C 控温目标一致。 |
| 范围 3 减排 | C22 至少需达到 远低于 2°C (Well-below 2°C) 雄心水平。 | C22 必须提升至 1.5°C 雄心水平(通常需要 90% 减排)。 |
| 范围 3 参与 | C23 允许采用供应商/客户参与目标,要求他们在最高 5 年内设定自己的科学碳目标。 | 不适用。必须为绝对减排或物理强度目标。 |
| 可再生电力 | C27 作为范围2的一种替代方案,承诺在2025年达到 80% 并在2030年达到 100% 可再生电力采购比例。 | |
中和与目标声明 (Neutralization & Target Formulation)
- 中和残余排放 (C28): 达到远期目标后,公司必须从大气中移除碳并永久封存,以抵消尚未消除的残余排放(包括目标边界内以及在温室气体清单中被豁免的排放)。
- 目标公开声明 (C29): 必须公开设定包含具体年份、拟削减量和基准年的明确且透明的净零目标措辞。
3. 报告、重新计算与目标有效性 (Reporting, Recalculation and Target Validity)
报告进度 (C30, C31)
企业必须每年公开报告其温室气体清单以及所有已发布目标的进度。清单中必须明确分离出排放量(Emissions)与任何相关的移除量(Removals)。
强制目标审查 (C32)
所有活跃目标必须每 5 年 进行至少一次审查。如果原目标不满足 SBTi 最新发布准则的要求,必须予以更新并重新完成验证审批流程。
触发重新计算 (C33)
当并购/资产剥离、核算方法改变,或者发现的累计错误影响基准年总排放达到 5% 显著性阈值 时,必须触发基准年的重新计算及目标的重定。
公开期限 (C34)
获批 SBTi 验证的目标,必须在获得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在 SBTi 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开。逾期未宣布则作废,需重新审批。
4. 行业特定要求 (Sector-Specific Guidance)
企业除了遵守通用标准,还必须遵守 SBTi 已发布的最新行业特定规范 (C35):
- 化石燃料业务 (C36, C37):
• SBTi 目前拒绝验证直接从事化石燃料勘探、开采及生产业务的公司,或相关收入超过 50% 的公司。
• 若公司出售/分发天然气或化石燃料(收入<50%),则必须强制对其“售出产品使用 (范围3 类别11)”单独设定减排目标,无论该类排放在总体中占比多少。 - 金融机构 (Financial Institutions): 收入中包含 5% 以上投融资活动的公司必须使用《金融机构净零标准》,专门处理其资管和借贷带来的范围3类别15 (融资排放)。
- 森林、土地和农业 (FLAG): 排放中相关占比大于 20% 的公司或核心农林公司,必须设立专门的 FLAG 目标,该目标整合土地排放和生物源移除,且不可用于抵消能源/工业目标。
- 电力部门与交通部门: 电力事业公司必须应用电力特有 SDA,其远期目标完成期限最晚不得超过 2040年。海运业同理最晚为 2040年,且所有交通减排目标必须以 WTW (Well-to-Wheel / Wake) 为边界核算。